十年一觉审计梦,输了生前身后名。白头若是雪可替,世上何来苦心人?
时维九月,序属三秋,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结果伴随着杀气腾腾的深圳搞钱人如约而至。
高新技术企业让人容易产生“高科技”、“新技术”、“国家背书”的幻觉。相比普通企业多了一份比赛吹牛的资本,既可以降低税负、又可以骗点补助,充满混吃骗喝小能手的气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可追溯至上世纪90年代初期。当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刚刚建立,为了扶持技术创业,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发展,1991年,《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颁布,并配套制定了财政、税收、金融、贸易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其后,根据形势的需要,199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扩展到高新区外。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了攫取巨额税收减免利益,热衷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很多企业的实际情况并不达标,但是却依然铤而走险,在材料上、财务数据上弄虚作假,置税务风险而不顾。
特别是一部分高新代理中介,为了搞钱,痴迷于为企业“包装”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导致“假高新”、“伪高新”泛滥成灾。假高新”、“伪高新”企业的违法行为一旦东窗事发,不但要面临补缴巨额税款、加收滞纳金,日后也将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2018年,国家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抽查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100家企业,竟有80家不符合条件,占比高达80%。
1、成立一年以上,这个很简单,满大街都是。
2、有知识产权,这个也简单,自己没有的话可以买,一抓一大把。
3、研发人员比例不低于10%,这个也不难,各种假装研发。
4、研发费用比例符合要求;这个也不难,可以混吃骗喝。
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5、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这个更简单,可以蒙混过关。
1、 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15%。
(2)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高新技术企业可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4)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10年可弥补亏损期,一般企业只有5年,优越感爆棚。
(6)其他
①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②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 增值税
(1)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改造后(重新设计、改进、转换)对外销售的,按13%税率征收,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3、 个人所得税篇
(1)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税。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2)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税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1、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多少专利?
一类知识产权至少需要1项以上,二类知识产权需要6项以上,而且是需要最近3年获得授权下证的。
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
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其中Ⅰ类知识产权在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可以重复使用,而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仅限使用一次。
2、母公司已经是高新技术企业子公司是否还能申请 ?
当然可以。
3、企业成立刚满一年多,无法提供前三个会计年度的审就不能去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可以申请。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是多长,到期了,是否还有效 ?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是3年,在拿到证书后的第3年需要重新认定。
5、申请了高新技术企业,不去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是否可以?
自愿。
6、知识产权权属人是在母公司名下,申请高新认定,是否可以用?
不可以,需要变更到申报的公司名下。
7、公司规模小,销售收入小是否可以去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可以。因为有些公司是研发职能的公司,暂时没有创收能力,不代表人家研发的专利以后没有商业价值。
8、自己没有专利,买的专利可以吗?
可以,买的、别人赏赐的都可以。
9、知识产权数量对应评分标准多少?
数量评分标准上,企业拥有1件Ⅰ类知识产权即可获得A档分(7-8分);
如果企业只有Ⅱ类知识产权,尽管数量超过5件,最高只能获得B档分(5-6分)。
10、知识产权获得期限有要求吗?
企业所使用的知识产权最好是申报当年近三年获得的。
11、企业对知识产权拥有5年以上独占许可权,是否可以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不可以。
12、共享的专利可以吗?
可以,但应提交只有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的承诺书。
13、高新申请如何打分?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财务指标)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也就是高新评分四项指标,满分100分,70分万岁。
1、由于研发活动属于智力活动,大部分行业的研发费用的主要构成一般为人力成本,如果不是,需要警惕。当然不能用客服、销售冒充研发人员。(人力成本需要工时、毕业证书、社保记录、个税申报等佐证)。
2、人数比例
满足申报年上一年度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10%。
3、科技人员
(1)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人员;
(2)专门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管理人员;
(3)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人员。
且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4、人数计算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5、学历要求
已取消了学历要求,当然学历越高越好,博士没人敢说人不是研发人员。
6、管理人员属于研发人员吗?
设备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等属于研发人员。
7、弱弱的问下小会计算科技人员吗?
可以少量配一个小会计,其他建议选择理工男。
8、在职时间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人员需要上年度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入职4-5个月后离职的不建议纳入,没有搬砖半年以上。
9、兼职或者临时人员是否可以计入科技人员?
企业科技人员不一定全是在职人员,像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也包括在内。
但要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等工作,并且是全年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全年须在企业搬砖183天以上。
1、首先企业需要建立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内部控制,如立项、预算、验收、结题等。这些属于企业内部资料,大多可以后续突击补充。
2、由于研发活动属于智力活动,研发费用的主要构成一般为人力成本,如果不是,需要警惕。当然不能用客服、销售冒充研发人员。(人力成本需要工时、毕业证书、社保记录、个税申报佐证)
3、大多企业研发活动会与生产活动混同,研发采购的材料必是生产购料,领用的时候也易出现与生产领料混同的情形。
4、研发领用的材料需要明确的界定,不能是产品销售成本,材料是否存在残余价值,存在的话需要冲减研发费用而不是确认收入。
5、相关投入要有明确的数据来源及分配依据(如按工时分配)。
6、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1)委托外部研发包括委托境内机构研发和委托境外机构研发。委托境内单位和境内个人研发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均可以加计扣除。但委托境外研发,则需关注受托方是机构还是个人。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委托境外个人开展的研发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需注意的是,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指外籍个人。
(2)委托协议中必须明确项目成果为委托方所有。如果委托协议中规定项目成果归受托方所有,则对于委托方而言,其发生的委托外部研发费从实质上讲,相当于从受托方购买专有技术,费用支出按照无形资产摊销处理,不能作为委托外部研发处理。
(3)关联企业之间的委托研发费用是否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重点关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合同或协议、发票、付款凭证,确认其发生的真实性及金额的准确性;关注并确认是否为关联交易,如果为关联交易,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4)委托境内研发费用按发生额的80%确认,加计扣除口径一致。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数有限制。境外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采用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与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孰低的原则。即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但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7、高新产品收入归集风险
(1)发票不开具高新产品名称,销售收入归集难。高新技术企业产品销售开票项目只写统称,仅在规格栏中注明代码,发票对应的销售收入难鉴别是否属高新产品。对照合同也看不出来。
(2)销售收入数据不准确。部分企业申报资料中的高新产品销售收入与纳税人日常申报资料数据不一致。企业总收入统计不准确,未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导致计算基数不准确。最终高新产品收入的60%未能达标,一票否决。例如企业当年拥有大额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和偶发的大额营业外收入,这些都应计入总收入中,而此时高新产品(服务)收入不变或变化幅度很小,那么该比值就会减小,导致该部分企业不满足认定条件而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8、bug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消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研发支出。高企认定专项审计工作中,对该规定如何把握?
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出台前,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才能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执行一般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格式的,未完成的资本化支出在资产负债表中“开发支出” 列示,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化支出在利润表中“研发费用”列示。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中,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发生的开发新产品等研发活动,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定义,且该开发新产品活动发生的料、工、费属于《工作指引》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不论申报企业该开发新产品活动是否成功,均应属于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
企业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进行会计处理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即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等有形资产的成本,从研发费用科目中转出,计入营业成本、存货等。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解释中对研发费用的转出是会计准则要求的会计处理规定,不应理解为冲减会计期间研发费用投入,即不减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的研发费用。
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为企业年度投入的研发支出总额,包括费用化核算的研发费用与资本化核算的研发费用之和。企业应在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编制说明中予以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出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时充分关注。
专精特新
时序更替、夏去秋来。专精特新,诗意绵长。从“手工作坊”到智能制造,一批中小企业勇立潮头大胆创新,走上了专精特新之路。目前我国已培育8997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848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5万多家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业化优势进一步凸显,形式一如既往的一片大好!
最早源于2011年7月,由时任工信部总工程师朱宏任在《中国产业发展和产业政策报告(2011)》新闻发布会上首次提出“将’专精特新’作为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
专精特新企业是指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要求,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明显,创新能力强、发展速度快、运行质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中小企业。
1、“专”,即专业化。是指采用专项技术或工艺通过专业化生产制造的专用性强、专业特点明显、市场专业性强的产品,其主要特征是产品用途的专门性、生产工艺的专业性、技术的专有性和产品在细分市场中具有专业化发展优势。
2、“精”,即精细化。是指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或工艺,按照精益求精的理念,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通过精细化管理,精心设计生产的精良产品,其主要特征是产品的精致性、工艺技术的精深性和企业的精细化管理。
3、“特”,即特色化。是指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研制生产的,具有地域特点或具有特殊功能的产品,其主要特征是产品或服务的特色化。
4、“新”,即新颖化。是指依靠自主创新、转化科技成果、联合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式研制生产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其主要特征是产品(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较高的附加值和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1、有补助(重点):给予一次性5-100万奖补(以各地方具体奖补金额为准)。
2、名誉加持:颁发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证书。
三、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认定标准
基本条件
1、在我国境内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且属于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或重点培育)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其他创新能力强、市场竞争优势突出的中小个业。
2、坚持专业化发展战略,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能为大企业、大项目提供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配套产品,或直接面向市场并具有竞争优势的自有品牌产品。
3、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内部管理等方面不断创新并取得比较显著的效益具有一定的示范推广价值。
4、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公司治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注重绿色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有较好的品牌影响力,具备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国际知名企业的潜力。
专项条件
1、截至上年末的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5%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2、截至上年末,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达70%以上;主导产品在细分市场占有率位于全省前3位,且在国内细分行业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3、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5项及以上;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
4、企业拥有自主品牌,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或是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
分类条件
1、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及以上,且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
2、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且近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6%。
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足5000万元,同时满足近2年内新增股权融资额(实缴8000万元(含)以上,且研发投入经费3000万元(含)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50%(含)以上,创新成果属于细分行业关键技术,并有重大突破。
1、连续经营2年以上。
2、年营收>1000万元。
3、营收增长率15%或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均增长率10%。
4、研发投入与销售收入比3%。
5、符合国家“专精特新”指标之一。
来源:公众号:王耀武会计小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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