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免除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一切税费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量: 发布日期:2020/6/6 23:18:34

今日(6月6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促进个体经营者、小微企业等发展的十条措施,以增加就业。其中,从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山东在全面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基础上,在地方权限内,对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免除一切税费。

在延长房租减免方面,山东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在落实已经出台的减免或减半征收房租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将减半征收房租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为支持夜经济等特色经营方式发展,山东要求各县(市、区)在6月15日前,制定摆摊经营区域、时段的负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通过夜经济、小店经济等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山东给予其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不超过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

在加强信贷资金支持方面,对保持现有抵押担保状态不变、承诺就业基本稳定的个体经营者和小微企业,山东允许其在6月1日至12月31日到期的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

文件全文如下:



山东省免除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一切税费



各地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一览:

广东省推23条个体工商户扶持政策,为复工营业减负纾困

3月25日,广东省市监局等9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支持力度的若干政策措施》,从降低经营成本、加大资金纾困力度、包容审慎监管、加强服务保障四个方面提出了23条措施。

广东“23条”指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实际承租户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

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准予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切实落实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的政策。

个体工商户有雇工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按规定免征2020年2月至6月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符合条件的,免填单、免申请,在申报环节自动享受免征政策;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出现严重困难的,缓缴执行期延至2020年底。

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督促中石油、中海油、中石化等气源供应企业执行国家政策降低气源价格;广东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下调10%;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购销价差下调10%;广东省除高耗能行业外的工商业用户的电费统一按照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各地按不低于10%的幅度下调个体工商户的用水到户价格。2020年上半年,受疫情影响不能足额缴纳用电、用气、用水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对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贷款本金和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需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

安徽省合肥市出台政策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

3月,合肥市市监局等7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措施》。

《措施》中提出,减免和缓缴社保费用。按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免征2020年2月至6月单位缴费部分。已缴纳应免费用的,办理退费。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期结束后仍无力足额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缓缴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减免税费和房屋租金。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个体工商户,免收2020年2月、3月、4月房租。

多渠道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实行电气“欠费不停供,不收滞纳金”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缓缴费用。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对现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的个体工商户用电,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湖北省武汉市出台个体工商户定向扶持政策设立200亿定向纾困资金

4月,武汉市《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政策措施》重磅出台。

《政策措施》加大了金融纾困力度。将设立200亿元贷款额度的定向纾困资金,对于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金融机构向个体工商户发放的优惠贷款,给予贴息;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资金,为个体工商户融资提供增信支持。个体工商户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向银行提出申请认定后,一定期限内的贷款和欠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

2020年2月10日至12月31日期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劳动者到个体工商户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疫情防控期间,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到2020年底,在原优惠政策基础上,对二类ETC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22%的优惠,对三类ETC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14%的优惠;2020年6月30日前,铁路保价、集装箱延期使用、货车滞留等费用减半收取。

绍兴市出台15条扶持政策为个体工商户扶持工作提供切实指导

4月,浙江省绍兴市市场监管局等九部门制定《绍兴市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政策指引》。

补助返程路费,按省内市外200元/人、华东地区500元/人、其他地区800元/人的标准给予交通补助。

实行税收减免,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的预征率缴纳增值税。

降低用电用气用水费用,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降低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的个体工商户电费,统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2020年上半年,电、气、水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

减免社保费用,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2020年2月至6月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2月至6月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

减免房租,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承租市国资委所属市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免收2个月租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的,减免执行期限从2月10日起至肺炎疫情解除后再顺延3个月。

延长贷款期限,对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个体工商户贷款,结合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给予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和付息安排,还本和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

山东省免除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一切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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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免除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一切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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